首页 > 新闻中心 > 协会介绍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7-11-07 11:32:48

简         介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它的中英文名称是:中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 、英文“Committee of Waste Gas Treatment, Chin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第三条[证书号] 委员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持有“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证书号为“社证字第 4487-5 号” 。

第四条[业务范围] 气态污染防治领域的行业协调与调研、技术交流与合作、培训、咨询与信息服务等。

第五条[隶属] 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常设机构管理。

第六条[性质] 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委员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组成]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设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八条[委员] 凡是协会会员,业务范围相符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委员会登记备案后均可成为本委的单位委员。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行业专家为个人委员。

第九条[常委] 委员会常务委员在全体委员单位自荐的基础上,由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候选名单,报协会办事机构同意后,由委员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常务委员占全体单位委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条[机构人员产生]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选举产生,报协会备案后生效。秘书长由一位副主任委员兼任,经常务委员会推举,报协会批准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协商产生,报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条[办事机构] 委员会秘书处(办事机构)挂靠在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长主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委员会及常委会] 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委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第十三条[换届] 委员会换届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组织进行。上一届秘书处负责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换届方案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年度总结与计划] 委员会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主要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发展会员] 积极发展较好的环保企事业单位为协会会员。委员会不得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 委员会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工作委托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代行管理。活动经费的收支应接受协会的统一监管。

第十七条[重要活动] 以委员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重要活动包括:

(一)举办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举办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及参与的重要国际交流活动;

(七)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与协会关系] 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协会企业部负责。协会其它职能部门根据需要也可对委员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由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支出] 委员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 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出版和会议经费,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二) 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年度经费] 委员会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于年终结算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 终 止

第二十二条[终止程序] 委员会终止程序:

(一) 委员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由协会办事机构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委员会的决议。委员会本身不得随意停止工作。

(二) 委员会被撤销后,向协会交回委员会印章和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清理并审计财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不符的,按《章程》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经委员会第三次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委员会秘书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