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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

2007-11-07 14:11:13

 

简介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针对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行业,以为政府服务、为环保企业服务为综旨,在协会的领导下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枝术评议、国内外技术交流、枝术推广以及市场调研等多种方式为政府.为企业作服务性工作,并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产业的技术进步、发现和培育优秀骨干企业、协助协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第三届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常委会名单

常务委员:

1、董保澍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

2、白庆中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

3、孙可伟 (昆明理工大学废物资源化工程中心)

4、杨景玲 (冶金部建研院环保分院)

5、张敖定 (南京中船绿洲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6、邵春岩 (沈阳环境科学院)

7、穆京祥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8、赵传军 (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黄爱军 (中天环保产业(集团)公司)

10、杨春明(江苏春兴合金有限公司)

11、张文辉(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

    12、姜治云(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

    13、李康敏(广州通用新产品开发公司)

    14、刘  飞(贵州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5、胡俊文(西安古城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公司)

    16、胡剑明(宜兴市华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17、薛  冰(发景绿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8、肖宗泽(北京绿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9、杭鹏志(上海万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陈全兴(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1、沈福昌(江苏福昌化工残渣处理有限公司)

    22、骆毅力(四川海诺尔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3、冯  斌(中刚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康  泓(珠海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5、丁康君(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6、金  坚(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27、刘玉山(太原晨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8、孙建业(沈阳振兴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9、陈德喜(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0、马祥义(北京雪花土工膜工程公司)

    31、周松涛(北京博朗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2、任庆斌(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33、张观华(张家港长力机械有限公司)

    34、李  新(北京金州公司安洁公司)

    35、石艾帆(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有限公司)

    36、任  岷(四川恒泰环境技术公司)

    37、徐长忠(北京一龙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8、李蜀涛(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39、邵信芝(惠州三峰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40、胡华龙(国家环保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41、盛宏志(中科院力学所)

42、张金青(中国地质科学院尾矿利用技术中心)

43、胥胜利(核工业部第二设计院)

 

副主任委员:

1、白庆中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

2、孙可伟 (昆明理工大学废物资源化工程中心)

3、杨景玲 (冶金部建研院环保分院)

4、张敖定 (南京中船绿洲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5、邵春岩 (沈阳环境科学院)

6、穆京祥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7、赵传军 (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8、黄爱军 (中天环保产业(集团)公司)

9、杨春明(江苏春兴合金有限公司)

10、张文辉(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

专家组:

    1、盛宏志(中科院力学所)

2、张金青(中国地质科学院尾矿利用技术中心)

3、胥胜利(核工业部第二设计院)

副秘书长:

1、杨卫国(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院)  

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白庆中 (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任委员:董保澍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

挂靠单位: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院

 

 


 

 

第三届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76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增强委员会的生机和活力,组织和调动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促进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的发展,依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设立的实行行业自律、履行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职责的分支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备案依法设立,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是我国环境保护产业之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的行业组织,以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企业联合为行动宗旨。

    第四条  委员会以不断提高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促进本行业发展为目的,依法组织委员开展各类活动,为委员会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双向服务。

第二章    

    第五条  宣传贯彻《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规行约》,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接受委托,组织开展本行业发展现状、市场需求、技术发展等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相关的行业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行业制定发展规划和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接受委托,组织对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环境工程等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估和技术仲裁,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转移、技术合作、技术培训等活动,促进行业科技创新、环保装备国产化。

    第九条  接受委托,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组织企业和委员会专家参与制(修)订本行业的工程技术规范、产品制造标准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文件。

    第十条  接受委托,推荐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推荐优秀装置、示范工程、名牌产品并参与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本行业的实际需要,组织主办行业网站,编辑出版专业技术刊物;收集、整理行业资料、发布技术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组织专家进行企业诊断、发展咨询和管理咨询,为企业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保护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积极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章   委员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吸收协会会员中从事固体废物处理利用的科研、开发、设计、咨询、制造、施工、安装、运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本领域特邀专家而组成。

    第十六条  委员会分别设立单位委员、个人委员和荣誉委员,即:

 单位委员——协会会员中从事固体废物处理利用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从事固体废物处理利用服务的事业法人;

 个人委员——从事并热心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工作的专家、学者;

 荣誉委员——热心并对中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事业发展给予支持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以及外国环保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十七条  单位委员、个人委员和荣誉委员的加入程序:

    协会会员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方能成为委员会单位委员。

个人须由委员会委员推荐,且本人自愿加入委员会,并履行申请登记手续方能成为委员会个人委员。

荣誉委员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授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委员代表大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章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委员会按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并组成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常务委员由委员代表大会从委员会的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中选举产生并组成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每届常务委员会的单位常务委员和个人常务委员的组成比例为8:2。单位常务委员和个人常务委员具备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委员会的权利机构,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推举、表决或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委员会领导职务;

审议并批准《委员会阶段发展规划》、《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会执行期财务报告》和《委员会执行期经费预算》等重要文件;

审议并批准委员会机构设置、组织发展、行业发展对策等重要议案;

研究行业发展等重要问题,审议并决定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遇下列情形可以随时召开:

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决定,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由半数以上副主任委员提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持召开;

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五章   委员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本行业的知名专家担任,由协会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产生。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的秘书长人选直接担任。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应以企业单位为主,由协会提名,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长(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任),由委员会的挂靠单位推荐,由协会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通过,直接任职。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设13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协会审批后任职。

    第三十条  委员会换届产生,或改选产生的各类领导职务,须报协会审批、备案。

第六章   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