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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工程评审推广实施细则

2007-09-05 10:27: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环境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提高和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评审推广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是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其它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技术为主体的污染防治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生态保护工程和清洁生产工程。

第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指导下,负责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评审推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评审和验收;

(二)负责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的发布和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协调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的推广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编制并发布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指南。

第五条 申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采用的技术路线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工程采用的主体技术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环境保护技术、其它国内外先进实用、在国内同类技术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环境保护技术;

(三)工程竣工后已正常连续运行一年以上,并已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或其他停工事故,且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

(四)工程总体设计科学合理、布局美观整齐规范、施工质量优良、与周围环境协调、建筑质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五)运营专业化,有完整的管理规章,完善的运行记录,操作规范,场地整洁有序,设施维护良好;

(六)工程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范围:由工程所属单位申报,也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运营等几个单位联合申报,并有相应证明。其中设计单位应持有环境工程甲、乙级设计证书,运营单位应持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由申报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申报,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审核推荐,报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同时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签订评审推广协议。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工程简介;

(三)工艺流程图及工程说明;

(四)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及连续运行一年以来的监测报告;

(五)工程验收报告;

(六)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工程运行管理及达标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技术及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工程布局示意图和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附文字说明)。

第九条 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 工程是否符合申报范围;

2. 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 是否基本满足示范工程条件;

4. 材料是否属实。

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推荐部门在申报表中签署具体意见,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运营的各方面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分专业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讨论、评议,对每个申报工程做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意见,提出验收工程名单。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验收名单,通知推荐部门,确定验收日期。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以当地专家(1名)为主,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推荐部门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总体情况进行介绍:主要技术特点,设计、施工质量情况,达标排放情况,运营情况;考察工程运转现场;

(二)检查原始工程运行记录,查阅工程验收报告和监测报告等有关文件,审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听取使用单位及当地环保局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验收小组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提出示范工程验收报告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验收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各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报告,召开办公会确定并提交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公示名单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公示。

第五章 公布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发布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名单,颁发示范工程证书、铜质标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应采取措施,积极宣传和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证书及标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不再复评。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技术依托单位应对示范工程的可*性负责,并承担示范工程推广中的指导和质量保证。

第二十一条 在示范工程证书有效期内,如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达不到验收指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要求示范工程推荐部门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通过努力仍达不到验收指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撤消其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其施行。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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