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监理和验收
2007-10-12 14:29:37
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进行,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监理
1.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单位(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在与管理中心、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后,就成为基金项目的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应接受管理中心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承担企业连续两次未按照规定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的,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验收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由推荐单位负责,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管理中心将项目验收结果汇总后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2.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未经许可,没有按期验收的项目,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3.项目的验收是依据立项项目合同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承担企业有义务向管理中心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并配合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