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2007-10-12 16:59:29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在经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通过其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向财政部和环保总局申报。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向财政部和环保总局申报。
(三)中央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向财政部、环保总局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表1);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各项目申报材料需与汇总表顺序相对应。
(四)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一式三份,一份报送财政部、二份报送环保总局。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应追加或修改,逾期将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
(五)中央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