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管理方式的函
2007-08-06 14:22:50
关于改变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管理方式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函[2003]5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将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的评审、推广工作转移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你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重新修订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评审、推广的有关规定,要规范管理,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严格自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实用技术 示范工程 管理方式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


